台灣公益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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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屬性:綜合性服務

服務項目:其他

聯絡人:張小姐

聯絡電話:02-27187061 #208

Email:stacy@himalaya.com.tw

網址:台灣公益資訊中心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6樓

〔急徵〕學校社工師|新北市教育局西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代發】

2026/06/01

全職工作說明

機構名稱:台灣公益資訊中心

全職工作類別:社工

需求人數:25

職務說明:學生個案處遇輔導、家庭工作、社區資源網絡連結、方案/團體工作、中輟預防與復學輔導、校園危機處理等

所屬部門:新北市教育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學校社工師

全職工作薪水:薪距 :45,001以上,詳下方說明

休假制度:依學校規定

全職工作福利:1.國民旅遊卡、文康活動費、社工慰勞活動。
2.出差可申請差旅費,加班可申請補休,補休假可於兩年內休畢。
3.年休假計算同公務人員(滿3年14日、滿6年21日、滿9年28日)。
4.補助社工師公會常年會費。
5.完整專業訓練規劃,提供不同階段學校社工師專業知能訓練,時數滿足繼續教育積分規定。

工作地點:新北市、板橋區、三峽區、土城區、永和區、石門區、貢寮區、、淡水區、 深坑區、新店區、新莊區、瑞芳區、樹林區、蘆洲區、鶯歌區。

工作時間:日班,依學校規定

工作地址:

工作條件限制

性別限制:

學歷限制:詳簡章

全職工作經驗:

具備駕照:

其他工作需求:(一) 證書: 學校社工師:具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二)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且未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中共居民身 分證或定居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情事。
(三) 報名人員不得違反相關規定,如經主辦單位發現將取消其應試及錄取資格(相關規定請 參閱附錄)。

應徵方式

聯絡人:高秘書

傳真:

電話:02-2909-4495#558

分機:

信箱:j6065631@ntpc.edu.tw

其他

詳細說明:
➤注意!此職缺須於6/8(一)前以限時掛號寄出(郵戳為憑)

【工作地點】
板橋區、三峽區、土城區、永和區、石門區、貢寮區、、淡水區、 深坑區、新店區、新莊區、瑞芳區、樹林區、蘆洲區、鶯歌區。
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參考錄取者所填寫志願序及視各區域之員額需求統籌分派錄取人員。

【全職工作薪水】
薪距 :45,001以上
1.具學士學位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6等3階(新臺幣45,052元整)支薪標準起用 3 之,並以晉級至7等7級為限。
2.具碩士學位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6等4階(新臺幣47,363元整)支薪標準起用 之,並以晉級至7等7級為限。

【職務說明】
1.學生(含脆弱家庭及兒少保護案件學生)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
2.學生(含脆弱家庭及兒少保護案件學生)問題之生態系統評估、處置、資源轉介與整合之直接服務。
3.提供教師及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4.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5.參與學校輔導工作之推展。
6.接受教育局與督導人員之督導及統籌調派協助學生輔導工作。(如:重大校園傷害事件之輔導支援)


【徵才機構簡介】
機構名稱(中):新北市教育局西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統一編號:10047686
地址:新北市泰山區民生路33號
成立主旨:
落實校園「三級輔導制度」,整合社政與教育資源,主動介入處理弱勢、中輟及家庭功能不彰等個案。其核心目標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促進身心健全發展,並透過專業處置與網絡連結,建構安全、溫暖的友善校園環境。
服務項目:個案輔導、家庭輔導、學校社工、社區服務
工作重點:學生個案處遇輔導、家庭工作、社區資源網絡連結、方案/團體工作、中輟預防與復學輔導、校園危機處理、系統合作與諮詢服務等。

備註: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簡章即日起至下列網址下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各項公告/電子公告 https://reurl.cc/96bomX (新北市115年度聘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第2次學校社工師/心理師甄選簡章)
(二) 報名方式:
1. 請於115年6月8日(星期一)前以限時掛號寄出(郵戳為憑),並於信封註明「新北市 115年度聘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第2次甄選」。
2. 相關證件正本需於口試當日時間查驗,查驗不通過者不得應試。
(1)具社工師證書
(2)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3)不得違反相關規定如附錄。
附錄: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 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六、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七、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八、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九、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十、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用為專業輔導人員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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